辽宁省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发布于:2015-11-18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业务水平高的裁判员队伍,保证辽宁省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公正、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裁判员是指在青少年机器人竞赛的裁判员和教练员

第二章  裁判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和各省级科协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集中备案注册。
  第四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省级一级裁判员、省级二级裁判员、省级三级裁判员;国家一级裁判员、国家二级裁判员。
  第五条 省级三级裁判员申报条件:掌握和正确运用机器人竞赛规则,担任一次以上裁判员工作,连续两次以上参加辽宁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组织的机器人教练员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申报省级三级裁判员,由省中心审核并备案。
     省级二级裁判员申报条件:掌握和正确运用机器人竞赛规则,担任两次以上裁判员工作,多次参加辽宁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组织的机器人教练员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申报省级二级裁判员,由省中心审核并备案。
     省级一级裁判员申报条件: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机器人竞赛规则,参加全国和省级青少年机器人教练员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以申报省级一级裁判员并报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备案。
    第六条  国家二级裁判员申报条件:熟练掌握和运用竞赛规则,具有多次省级裁判工作经验并连续多次担任省级竞赛裁判长工作,参加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骨干裁判员培训班取得合格证书,可以申报国家二级裁判员,由省青少年中心推荐,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审批。
  第七条  国家一级裁判员申报条件:精通竞赛规则,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具有丰富的现场执裁经验和组织竞赛裁判员、志愿者工作的能力;掌握竞赛流程;至少两次担任国家级青少年机器人比赛裁判工作,参加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骨干裁判员培训班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以申报国家一级裁判员,由省青少年中心推荐,由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审批。
  第八条  全国竞赛各单项竞赛的正副裁判长从国家一级裁判员中产生,由全国竞赛组委会择优选取。省级竞赛各单项竞赛的正副裁判长从国家二级裁判员和省级一级裁判员中产生,由省级竞赛组委会择优选取。
  第九条  凡具备裁判员任职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由市级科协青少年科技工作机构统一上报辽宁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每年1月1日至2月1日为申报期。过期不接受申报

第三章  裁判员管理

  第十条  各级裁判员在审批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由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登记注册后,裁判员信息及执裁履历录入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员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竞赛组委会负责选取和聘请本级竞赛的裁判员。担任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和各省级青少年机器人竞赛的裁判员应当持证上岗。原则上,执裁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的裁判员应具有国家二级或一级裁判员资格,执裁省赛的裁判员应具有省级二级裁判员以上资格。担任省赛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应具有省级三级裁判员资格。
  第十二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每年参加各级竞赛的裁判员应与上年有20%的轮换;从裁判员到达比赛地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参赛队联系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竞赛组委会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裁判资格。
  第十四条  省级和全国竞赛决赛活动结束后,各项目裁判长和竞赛组委会对裁判员的执裁表现进行评价,并录入省级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员数据库。
  第十五条  省级竞赛组委会可根据裁判员的执裁表现对优秀裁判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辽宁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活动部具体负责。

第四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规则;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对裁判员的处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四种。
  第二十条  在执裁期间,不遵守赛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场出现不当行为的裁判员,给予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给予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徇私枉法;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该场比赛裁判长做出并报竞赛组委会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  比赛裁判长和竞赛组委会应对裁判员受处分情况在其证书内注明,以备查验。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最终解释权归辽宁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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